未如实披露受让股权及对外财务资助情况 粤宏远A遭广东证监局警示
决定书披露,粤宏远A存在未如实披露受让贵州鸿熙矿业股权情况和未及时披露公司2022年1月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情况两项违规行为。前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广东证监局将对粤宏远A、粤宏远A董事长或总经理周明轩、粤宏远A董事会秘书或财务总监鄢国根、粤宏远A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王连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2014年4月山西鸿熙矿业科技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贵州鸿熙矿业60%股份转让给粤宏远A,2014年11月粤宏远A将上述受让股权中的贵州鸿熙矿业15%股权转让给自然人柳某阳。
经核,粤宏远A于2014年11月发布《关于参与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煤矿兼并重组主体合作经营的公告》称,其与山西鸿熙矿业、柳某阳等相关方签订相关合同,合同约定山西鸿熙矿业分别向粤宏远A、柳某阳转让贵州鸿熙矿业45%、15%股权,上述公告披露内容与“公司先向山西鸿熙矿业受让贵州鸿熙矿业60%股份,其后公司再将其中贵州鸿熙矿业15%股权转让给柳某阳”的工商登记情况不相符。
2022年1月,粤宏远A控股子公司东莞市宏泰矿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垫资人代王某江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支付王某江受让纳雍县雍熙镇木兰煤矿债权款2316.237万元,上述垫资截至2023年5月才全额收回。经查,前述垫资形成财务资助,粤宏远A未按规定将上述事项及时提交董事会审议、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2年12月29日才就上述事项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粤宏远A表示,公司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其中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证券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将按照决定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整改报告;同时加强管理,防范此类事件再度发生,在今后的经营管理中坚决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版权声明:本文为三牛号作者或机构在本站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或立场,三牛网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