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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企承诺不降价,只会劣币驱逐良币

发布时间:2023-07-09 03:03:16来源:
7月8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汽协”)发表声明称,协会认识到承诺书中“不以非正常价格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涉及“价格”表述,表意不当,有违《反垄断法》有关精神,将上述条款从承诺书中删除。

在近日举办的2023中国汽车论坛上,中汽协携一汽、东风、上汽、长安、北汽、广汽、中国重汽、奇瑞、江淮、吉利、长城、比亚迪、蔚来、理想、小鹏、

特斯拉

等车企高层,现场联合签署《汽车行业维护公平市场秩序承诺书》。

在这份承诺书上,最引人注目的是各家车企承诺,要坚持遵守行规行约,规范市场营销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不以非正常价格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一汽、东风、上汽、长安、北汽、广汽、中国重汽、奇瑞、江淮、吉利、长城、比亚迪、蔚来、理想、小鹏、特斯拉……几乎囊括了当下国内头部车企,占据了巨大的市场份额,具有可观的市场影响力。当如此多车企承诺,杜绝所谓“非正常价格”,也就会对车市发展造成足够大的影响。

非正常价格一说,应当是援引《价格法》第十四条中,所列举的八种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包括经营者低价倾销;经营者哄抬价格;以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欺骗等。

今年以来,国内车市多次因促销或去库存压力,发起了较大规模的降价促销。据不完全统计,目前至少有30家车企相继降价,既有电动车企也有传统燃油车企。这也就不难理解,不少网友和媒体解读此次车企承诺杜绝“非正常价格”,主要是瞄准价格战。

但是,此举有违反《反垄断法》之嫌。首先,车企此举涉嫌垄断协议,一方面有损市场自由竞争,另一方面也会给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消费者无法买到价格更便宜的汽车)。

《反垄断法》关于垄断协议的定性,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所谓“非正常价格扰乱市场公共秩序”的说法,与市场规律并不相符。因为,不同车企因为规模化产量、技术等因素,会造成相近产品标准的车辆,生产及营销等综合成本相差较大。生产制造领域有个著名的“莱特定律”,美国航空工程师西奥多·莱特在1936年观察到,当飞机产量每增加一倍,整体成本就会降低10%-15%。后续有研究者通过对62个不同行业的观察分析,发现该定律同样适用。

就此可以看出,某车企销量提升到新的数量级,其边际生产成本就会相应减低,随着销量不断增加,相比于同类型品牌,会具有更大的成本优势。此时该车企为了进一步占领市场,通过降价促销方式扩大销量,虽然单车利润率降低了,但是随着销量上升,整体利润率可能不降反升。那么,我们对此类降价促销行为,是否能界定为“非正常价格”?

不仅是利润丰厚、销量靠前的车企会通过降价方式,获得更多消费者,销量不佳的车企也会采取同类举措。东风系今年的降价,就是因为前两年卖不动,导致库存高企,长时间的库存,不仅意味着车企要拿出大量厂房置放,增加了维护成本,同时,也容易导致车辆零部件老化、腐蚀和损坏。在日新月异的汽车市场,库存还会导致车辆的保值率下降,因为新车上市和技术更新,使得过时的车型更难得到市场认可。

另外,技术创新的一大作用,就是降低传统生成模式带来的高成本。特斯拉今年3月表示,下一代汽车的制造流程将同时进行串行组装和并行组装,力争“从头到尾只组装一遍”,更多工人、机器人将同时参与装配工作,操作密度相比model3提高44%,生产效率也将提升30%,生产占地面积却减少40%。

汽车生产工艺和管理新技术的应用,可以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以更低的售价卖车。如果不允许特斯拉降价,这些技术和管理创新就毫无市场价值,哪家车企还有动力进行新技术、新管理方式的推动?

也因此,非正常价格是一个无法确定的标准,多家车企所谓签订拒绝“非常正价格”的承诺书,既不具有可行性,也涉嫌限制竞争。就此,中汽协对该承诺予以修正,才是响应反垄断法的合规之举。

(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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