溺水事故频发职能部门应“自责”
暑假是青少年意外事故的高发期,而发生频率最高的意外就是溺水。央视记者日前从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获悉,由于条件所限,加上一些家长监护缺位,自然河道溺水案件多次出现在法庭上,河道事务管理中心也因此多次成为被告。
上海河道事务管理中心因溺水案件多次成为被告,从具体案件判决来看,有的案件判决被告承担一定责任,有的则判决被告无责,不需承担责任。比如有儿童在没有家人陪同的情况下,溺水身亡,儿童父母起诉河道事务管理中心,法院判决是监护人疏于看管,应当承担责任,河道事务管理中心则不需担责。有一些案件中,溺亡者发生意外的地点,没有护栏,河道事务管理中心故而要为此承担一定责任。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河道管理部门承担河道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但主要范围系河道整治、防洪排涝、河道利用、河道保护。按照现有规定,在自然河道旁设立相应警示标志或防护设施,并非河道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正因如此,此类河道溺水案件,往往并不会判决河道管理部门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如此,作为自然河道的管理方,河道事务管理中心还是有必要在自然河道旁尤其是在一些容易发生溺水事故的“危险水域”设立相应警示标志或防护设施,这样能够最大程度消除这些公共区域的安全隐患。这么来看,还有必要完善相应法律法规,明确在自然河道旁设立相应警示标志或防护设施的相关部门,加强对自然河道“危险区域”的防范,从而确保暑期安全。
当然,对于儿童监护人来说,更需要尽好监护责任,管好自家孩子,不要等到悲剧发生了,那就后悔莫及了;学校也要重视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学校,还有必要教会孩子游泳等生存技能。从家庭、学校、相关部门到全社会,一起形成合力,补上青少年暑假安全的“安全短板”,为儿童安全撑好“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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