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河西医院遭消费者投诉“诱导加项、整容失败”等 成立仅两年四次被处罚
遭消费者集中投诉“整形失败”等
资料显示,南京市河西医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自称是一家以医疗健康为主的集团化公司,设有整形外科、皮肤美容、无创美容、中医美容、口腔美容等核心科室。
该院名称最初为“南京熙美医疗整形医院有限公司”,2018年7月20日第一次变更为“南京熙美美容医院有限公司”,2018年11月26日,第二次变更为“南京河西美容医院有限公司”,2020年3月12日,第三次变更为南京市河西医院有限公司。
一位消费者投诉称,她之前做过一次耳软骨隆鼻手术,想修复,在网上看到网红推荐的南京河西医院,出于对网红的信任,添加了医院工作人员的微信进行咨询。
“刚开始跟我沟通的是鼻子修复2万,后来做了5万块钱的鼻中隔,钱不够便让我贷款。”这位消费者称,术后效果并不理想,“鼻梁没有了不说,鼻头还是很大,鼻翼也还是很肥大,两个鼻孔还歪了。当时医院建议我去吃‘消脱止’,说吃完了鼻头就会消肿。一年过去了,还比之前更肿了。”
这位消费者投诉的情况并非个案。据媒体近日报道,有多位在该院进行整形手术的消费者反映,在医院整形时遭遇“套路”,术前被增加项目并诱导申请美容贷等。据报道,一位来自河南郑州的消费者冯某,通过某短视频平台的网红主播推荐知道了这家医院。他告诉记者,“事先和销售谈好做眼部综合和填充泪沟两个手术”,确定费用为18800元。但术前设计师建议他再增加一项眼部提肌,效果会更好,价格也由18800元变成了7万元。在冯某犹豫不决时,销售提出可以让其作为“打版模特”申请优惠,优惠价为3万元。“当时我说钱不够,他们就怂恿我签美容贷”,最终冯某在销售人员的诱导下全款支付了3万元手术费用。
除以上问题,手术效果不佳、甚至手术失败也是消费者集中投诉南京市河西医院的内容之一。
有消费者10月9日在某第三方投诉平台投诉称,“2020年3月22号在南京河西美容医院做的面部吸脂和脸部提升项目,截止到目前,我的脸依然疼痛还看不到效果,去南京河西美容医院讨要说法她们态度恶劣,不给我解决问题。”
来源:第三方投诉平台
另一位消费者投诉称,2020年1月19日,在南京市河西医院做的双侧耳软骨隆鼻手术,术后没有效果,手术中包含的一些项目也没做,且病历上篡改主刀医生。
“我了解到医院根本就不具备耳软骨移植资质,医院不承认他们没有资质,但是他们也不能拿出有资质的证明,南京市卫计委也回复称,我当时手术时这家医院是没有资质的。”
来源:第三方投诉平台
对于上述消费者投诉,中国网财经记者致函南京市河西医院,截至发稿,尚未收到任何回复。
曾因开展超诊疗范围手术等问题被处罚
天眼查显示,南京市河西医院成立于2018年6月25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马珺轶是持股70%的大股东,同时也是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李颖是持股30%的二股东。
南京市河西医院有限公司股权穿透图(来源:天眼查)
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医疗整形服务(按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医疗软件技术服务;医学研究与试验发展;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销售。
值得注意的是,天眼查“变更记录”一栏显示,南京市河西医院自成立后的2年多时间内,频繁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地址及名称。截止目前,法定代表人已变更5次,企业名称变更3次。
2018年8月27日,法定代表人由李颖变更为姚强;2018年12月12日,法定代表人由姚强变更为张悦;2019年6月12日,法定代表人由张悦变更为汪丹;2020年3月12日,法定代表人由汪丹变更为徐欢;2020年9月22日,法定代表人由徐欢变更为马珺轶。
南京市河西医院有限公司“变更记录”(来源:天眼查)
除了频繁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外,南京市河西医院最近2年间还因频繁违规被南京市卫健委多次处罚。
天眼查显示,2019年9月7日,南京市河西医院因开展的肋或耳等软骨移植术(依据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美容项目超出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从事手术室巡回护士工作的工作人员护士执业证书执业地点为其他医院、医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等原因被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罚款3.2万元。
另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2020年1月份至9月份8个多月期间,南京市河西医院又因违规被处罚3次。
2020年1月15日,南京市河西医院因使用执业助理医师独立开展诊疗活动,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被南京市卫健委处以警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8月27日,南京市河西医院因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未按规定将植入类医疗器械的必要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项、第(十六)项、第二十四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被南京市卫健委处以警告、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9月16日,南京市河西医院因放射科技师朱高攻未佩戴个人剂量计从事放射诊疗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的规定,被南京市卫健委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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