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急诊、重症监护等今起不能列入“特需服务”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陈辉
记者从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获悉,《广东省医疗保障局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近日发布,并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明确了特需医疗服务规模不能超过10%,急诊、重症监护、医学影像、超声检查、检验等项目不列入特需服务项目。
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
《办法》明确,特需医疗服务是指公立医疗机构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在独立区域开展并在服务设施、诊疗环境、服务时间、医护队伍、就医体验等方面提供的优质便利、满足患者多层次需求、由患者自愿选择的医疗服务。特需医疗服务收入应体现对基本医疗服务的反哺作用,落实广东省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有关要求,主要用于人员绩效,体现医护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核算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备案管理、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
特需医疗服务要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供给规模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开展,不得挤占基本医疗服务资源。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含特需服务项目和试行期内新增项目)的合计数量和合计费用所占比例分别不超过本医疗机构(不含跨地级市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分院或院区)上年度已开展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总数量和医疗收入的10%。个性化需求较为集中的口腔、眼科、整形、妇产等专科医院以及广东省内与港澳(台)共建医院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合计数量和合计费用占比超过10%的,公立医疗机构在上年度基本医疗服务量减少的情况下,本年度不增加特需服务项目和规模。
急诊、重症监护不列入特需项目
《办法》明确,特需服务项目在广东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内选择形成,并明确拓展的特需医疗服务内容,不得以特需服务项目的形式变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列入特需服务项目应符合以下特征之一:广东省现行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中属于“一般医疗服务”的项目;属于市级以上临床重点专科的项目;以非疾病治疗为目的的项目;现行价格构成中技术劳务占比未达60%的项目。
符合上述特征,但属于以下情形的不列入特需服务项目:院前急救、急诊、重症监护有关的项目;我省现行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中属于“医学影像”“超声检查”“检验”的项目;国家和省规定不宜纳入特需医疗服务的项目。
特需医疗服务在独立区域开展
根据《办法》,特需医疗服务应在划定的独立区域开展,实行独立管理,不能与基本医疗服务区域混用。
特需门诊应具备独立的诊区。有独立的诊室、候诊室等,并有明显标识加以区别,有专人为患者提供全程导医服务。诊区内的诊疗环境整洁、舒适,设专用导诊服务台,辅助服务设施应满足个性化要求。出诊医生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除夜诊和节假日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医生个人(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退休返聘的特邀专家除外)每月法定工作日内在特需门诊出诊单元数(每半天为一个单元)与非特需门诊出诊单元数比例不超过1:2。
特需病房应具备相对独立区域。按照单人间或套间配置,除具备基本医疗设备条件外,还应设立独立的卫生洗浴等相关生活服务设施。特需病房床位数占本医疗机构核定床位数的比例不得超过10%;实际开放床位未达到核定数的,特需病房配备的床位数不得超过实际床位的10%。特需病房的住院医疗组长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主管医生应经患者同意或由患者自由选定,患者检查和治疗均有专人导诊陪护。
特需服务项目实行打包收费
特需服务项目如何收费一直备受关注。《办法》明确了特需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公立医疗机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价格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自主制定价格,与医院等级、专业地位、功能定位相匹配,确保服务高效、优质、质价相符。
根据《办法》,特需服务项目实行打包收费。相同的特需服务项目可制定不同收费标准,不再实行除外收费,不得另外收取医疗器械费用。同一次诊疗服务,同一服务项目的特需服务项目与基本目录项目不得同时收费。
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特需医疗服务内容向患者提供服务和收费,要落实知情同意制度,由患者自愿选择,不得暗示或变相强制患者接受特需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做好价格公示工作,在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场所显著位置和医疗机构官网明确清晰地公示特需服务项目和价格、投诉渠道等有关事项,未公示的特需服务项目和价格,医疗机构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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