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违法砍树503棵,法院判其荒漠植绿以修复生态
据法院判决书显示,该男子马某于2021年9月购买了银川市永宁县某农庄内农田中间水渠两侧的新疆杨,并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了共计503棵。马某通过这一行为获利13万余元,但经鉴定,被采伐的新疆杨立木蓄积量为112立方米,价值高达4.49万元。公诉机关因此建议对马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相应罚金。
然而,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考虑到马某的滥伐林木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但相比一般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而言,其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低。同时,法院认为,修复因砍伐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更为重要。因此,法院决定采取恢复性司法措施,责令马某进行生态修复。
由于当时正值夏季,并非植树季节,法院决定让马某先期到白芨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扎草方格,用以防风固沙。同时,马某还承诺补种其滥伐林木数量1至3倍的树木用于生态修复,并与法院、检察院签订了《补植复绿协议书》,自愿缴纳补植复绿保证金5万元作为担保。
马某在庭审中表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感到后悔,并承诺将用实际行动投身生态修复。2024年7月10日,在法院和司法人员的监督下,马某前往白芨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始扎草方格,履行《补植复绿协议书》中的责任内容。
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朱武表示,此判决结果是贯彻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生态环境案件“审判+修复”的司法理念。他强调:“判决不是案件的终结,及时有效修复才是最终目标。我们期盼让‘砍伐者’变为‘保护者’。”
此次案件是银川铁路运输法院首次在滥伐林木案件中适用恢复性司法制度,标志着该院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创新的刑事司法模式,通过促进犯罪人与社会、被害人的和解,旨在实现更广泛的社会福祉和长期的社会稳定。在这一案件中,恢复性司法的应用不仅让马某承担了刑事责任,更重要的是实现了对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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