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晓彤维权案件进展说明,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关晓彤维权案件进展说明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关晓彤因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题为《【四小花旦】,她们拼的是什么》的文章中,擅自使用其9张大幅照片进行商业宣传,涉嫌侵犯其肖像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该公司赔偿关晓彤3万余元。该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4月15日,该案在二中院开庭审理。
关晓彤诉称,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标题为《【四小花旦】,她们拼的是什么?》的文章,其中擅自使用自己9张大幅照片进行商业宣传。该文章旨在利用名人效应来吸引浏览者,进而达到对自身所经营的美容化妆服务项目商业宣传的目的,系以营利为目的滥用他人肖像,涉嫌侵犯自己的肖像权。
关晓彤认为,某公司未经自己允许擅自使用其肖像用于对外商业推广宣传,侵犯自己的肖像权,并影响了正常商业代言工作,给自己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在公开发行的报纸或微信公众号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20万元经济损失、3000元维权成本合理开支;承担案件诉讼费。
某公司辩称,公司仅是转载《南都娱乐周刊》娱乐新闻,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对关晓彤肖像的侵犯。公司未利用关晓彤肖像的商业价值,未给关晓彤造成任何实际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某公司赔偿关晓彤3万余元经济损失、公证费等。某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4月15日,二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某公司未到庭。
关晓彤的代理人在庭上表示,“关晓彤作为有一定知名度的演员,对大众使用其肖像有一定容忍义务,但不能容忍作为商业宣传的公司发表文章的行为。某公司发表文章的行为,是未经授权,使用关晓彤肖像,进行商业宣传。”关晓彤代理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最终,该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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