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神秘合同,花90万元就能上北大?真有人信!
2019年5月,某教育公司(甲方)与肖某(乙方)签订《计划学员服务协议》,约定:为了孩子赵某能够进入理想的大学,实现梦想,更好地规划未来。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乙方自愿参加甲方直通车计划学员培训项目。
根据合同内容,甲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始为乙方提供服务至当年高考志愿填报录取工作结束。甲方承诺,力争通过甲乙双方共同努力,确保乙方获得北京大学录取资格,若乙方没有获得录取资格,则甲方于该生高考志愿填报录取当年8月30日前,退还乙方所缴纳的全部服务费用。若逾期退费,则按超过一日收取总费用的1‰支付逾期滞纳金。
而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甲方的个人资料真实准确,自觉按时完成甲方所制定的服务计划,不得对甲方隐瞒自己的学习状况和学习进度,不得在无根据情况下通过任何途径和形式散播有损于甲方声誉的信息,不得将所获信息向外界传播,不得泄露甲方的服务计划及一切服务资料。
2019年5月24日,肖某交付某教育公司共计90万元服务费,某教育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学员赵某费用90万元”。然而,直到录取时间结束,赵某也未获得当年北京大学录取资格。于是,肖某提起诉讼,要求某教育公司退还服务费90万元并支付逾期退款滞纳金。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本案中,90万元的服务费用,明显超出依正常程序入学的合理开支,某教育公司显然系通过非正常途径提供办理就学事宜的服务,该行为扰乱正常招生秩序,侵害了不特定公众的平等受教育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鉴于双方明知约定的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却试图通过非正常手段和渠道为他人在受教育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故双方的协议内容非法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不能受法律保护,应属无效合同。
法院最终判决,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某教育公司因本合同取得的90万元应当予以返还。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肖某主张的滞纳金条款亦无效,但某教育公司占有肖某的款项没有法律依据,其占有肖某的款项对肖某确实造成了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故某教育公司应自肖某款项实际支付之日起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法官提醒,高考只是人生中一次重要的但并非唯一的转折点。考生和家长都应端正态度,树立正确的得失心,在成绩、能力限度范围内寻找适合自己的高校,切勿心存侥幸,陷入“保上名校”的陷阱,既损失钱财又耽误孩子的正常就学。
版权声明:本文为三牛号作者或机构在本站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或立场,三牛网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