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初中生遇害案使刑事责任年龄再成焦点话题 惩治低龄行凶者如何罪刑相当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张豪 董柳
近日,河北邯郸一初中男孩遭三名未满14周岁的少年残忍杀害一案,再次引发人们对“刑事责任年龄”这个话题的热议。
据最高检数据,近年来,从全国总体情况看,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针对犯罪低龄化日益严重以及公众朴实的法治呼声,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至12周岁。邯郸这起案件中,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怎样的法律处罚?此案会否成为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以来,对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追究刑责的一起标志性案件?刑事责任年龄有无必要再下调?此类悲剧该如何避免?就这些问题,羊城晚报记者采访了相关的法律专家。
满12周岁未成年人行凶该当何罪?
根据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联合工作组通报,3月10日,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3月11日,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全部抓获,现已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月18日,当地警方在接受央视新闻采访时表示,初步认定这是一起有预谋的犯罪案件,为掩埋尸体,犯罪嫌疑人分两次在废弃大棚进行了挖掘。值得注意的是,三名犯罪嫌疑人均为12岁至14岁的未成年人。
此案发酵至今,受到广泛关注。被害人王某某的父母悲痛疾呼,希望能够严惩凶手。舆论场上,公众对“少年杀手”亦义愤填膺。那么,这三名犯罪嫌疑人将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处罚?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
广东省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郑子殷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结合本案已知情况,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换言之,除本案发生的情形符合上述规定外,在程序上还需要最高检核准追诉,才能定罪量刑。“对于故意杀人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但是对于未成年人则会法外开恩。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郑子殷说。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孙运梁表示,根据媒体报道,三名行凶者是12至14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是没有问题的。但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即使行凶者犯罪手段极其恶劣,也不能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缓期执行也不能适用。
“罪刑法定是刑法的铁则,判处刑罚不能超越法律规定。这是所有现代法治国家的做法。但是,须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给予这三名行凶者严厉的惩罚。”孙运梁说。
就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最高检检察长应勇日前在基层调研时表态,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为何要划定刑事责任年龄?
未成年人犯罪是个长期受到关注的问题。今年3月1日,最高检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近年来,从全国总体情况看,未成年人犯罪仍呈上升趋势。2023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9.7万人,其中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约1万人,盗窃、强奸、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五类犯罪占比近七成。
郑子殷表示,刑法中之所以要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在于未达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缺乏辨认是非的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如果追究其刑事责任,则与要求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基本原则矛盾。出于保护未成年人及维护法律内部一致的考虑,绝大多数国家都作出了类似规定。
我国1979年制定的首部刑法将法定最低刑责年龄确定为14周岁,随后沿用了数十年。郑子殷告诉记者,针对犯罪低龄化日益严重以及公众朴实的法治呼声,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将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至12周岁。今年最高检也明确提出,对于实施严重犯罪、性质恶劣、不思悔改的未成年人,要依法惩治,该严则严。“这也是法律回应低龄犯罪的态度。”郑子殷说。
根据我国目前的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对全部行为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仅对故意杀人、强奸、抢劫、贩卖毒品等严重犯罪情形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有条件地承担刑事责任;不满12周岁的,则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郑子殷指出:“对于那些不必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虽然刑法上无法追责,不代表犯罪人家庭一点责任都不用承担。未成年犯罪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民事侵权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应赔偿受害人相关损失和费用。这也警示各位家长,应加强对子女的监督、教育。”
刑责年龄有无必要再下调?
对于低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如何从法律上预防和规制?不少网友提出,希望法律对涉刑事责任年龄再调整。在郑子殷看来,经媒体报道的一些未成年人恶性案件,的确性质恶劣、令人发指,但从数十年犯罪统计数据上看,没有显示出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大量、普遍性的犯罪且必须进行刑事责任追究,以小概率事件去撼动原有的法律根基,是否妥当,值得商榷。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谈道:“法律从来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它本身就是无可奈何的他律。对于孩子而言,最重要的是要培养对人对己的尊重。但是法律能做到的就是对于犯下弥天重罪的孩子,依然要进行必要的惩罚,只有惩罚才能带来改造的效果,让人知罪悔罪。”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系统工程,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及司法在一般预防、临界预防和再犯预防上共同努力,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果不压实这些系统工程,即便下调刑责年龄也将于事无补,而且易成为前端没尽责的‘遮羞布’。”郑子殷说。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是‘预防胜于治疗’。”郑子殷表示,应强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监测发现机制,压实留守、流动、单亲、离异等家庭中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对这些家庭的儿童给予更多的关爱保障,建立上述儿童出现行为、精神异常的预警机制。“在每一个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件中,几乎都能找到原生家庭的原因。如果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没有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任由孩子出现行为偏差、罪错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通过训诫、家庭教育指导的方式予以干预。”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用一般预防、临界预防和再犯预防三道防线层层设限,目的就是以最大效能进行预防,以最大努力教育感化挽救。”郑子殷说,在临界预防中,设定不良行为干预和严重不良行为矫治。不难看出,未成年人犯罪是从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违法再到犯罪,一步步有迹可循。因此在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时候,家庭、社区和学校就应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有效干预。对于已经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三项保护处分措施,对于初犯严重不良行为采取充满仪式感的公安训诫等矫治教育措施;对于符合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教育部门应当按程序送到教育场所。保护处分措施要用足用透,这样才能尽可能减少乃至杜绝悲剧的发生。
最高检表态:
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犯罪
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责
新华社电 记者22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日前在基层调研时表示,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积极协调推动专门学校建设,健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加大教育矫治力度,携手各方坚决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高发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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