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推行仍然面临几大障碍?深圳3年受理个人破产申请227件,有专家建议吸收深圳经验,将个人破产嵌入现行破产法
深圳3年受理个人破产申请227件,有专家建议吸收深圳经验,将个人破产嵌入现行破产法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记者近日从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获悉,主题为“个人破产制度的深圳探索”的蓟门破产重组对话第二季第八期近日在中国政法大学举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在会上表示,2021年至2023年,该院共受理个人破产申请227件、审结184件,“个人破产制度的拯救功能正在逐步得到发挥”。专家表示,当前在我国境内推行个人破产面临社会传统观念与商业交易模式上的四大障碍。有专家建议吸收深圳个人破产经验,将个人破产嵌入现行破产法。
截至2023年底深圳中院已批准重整计划116件
会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表示,我国境内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于2021年3月1日实施。2021年,该院收到个人破产清算申请944件,由于大多数申请存在提交材料不全面、漏报破产信息、不实陈述或者债务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等情形,立案审查55件,其中重整申请33件、和解申请9件、清算申请13件。“面对大多数破产申请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实际情况,深圳中院开始探索申请前辅导机制,由法官对申请人开展一对一的面谈辅导。”
2022年,该院收到个人破产申请505件,立案审查117件,其中重整申请98件、和解申请7件、清算申请11件、免债申请1件。“这一年,深圳中院出台《加强个人破产申请与审查的实施意见》,对债务人申请破产前应参加面谈进行了规定,同时指引债务人应选择合理的破产程序,鼓励债务人选择重整程序解决债务问题。从上述数据可见,申请重整数量上升,立案审查申请数量增加,配套机制逐步完善,推动审判效率不断提升。”曹启选说。
曹启选介绍,2023年该院收到个人破产申请824件,立案审查647件,其中重整申请625件、和解申请9件、清算申请8件、免债申请1件、终止执行4件。“这一年,立案审查的申请数量进一步增加,裁判规则不断完善,审判效率进一步提升。”
曹启选在介绍受理个人破产申请及审理情况时表示,深圳中院2021年受理申请21件,审结17件;2022年受理申请59件,审结61件;2023年受理申请147件,审结106件。截至2023年12月31日,已批准重整计划116件,除4件重整计划因债务人收入大幅度下降导致不能继续执行之外,其余重整计划正在顺利执行中。
“个人破产制度的拯救功能正在逐步得到发挥。”曹启选说。
境内推行个人破产面临四大障碍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在总结深圳个人破产模式的“重整为重、拯救为先”这一特点时指出,我国境内首例个人破产案件,适用的就是个人破产重整程序。“其他国家和地区个人破产实践中,破产清算程序的适用更加普遍。而深圳个人破产试点从我国现实国情出发,着重利用重整程序,彰显了改革过程中的中国智慧。”
李曙光认为,当前在我国境内推行个人破产面临社会传统观念与商业交易模式上的四大障碍——
第一,“面子”文化和吉利观念。我国传统文化重“面子”。社会普遍认为个人破产就是社会性死亡、是个人与家庭声誉的破灭,是不吉利的事,会“没面子”。故个人破产,乃至于“破产”这个词,往往不被大众接受。
第二,家庭或家族组成财产共同体,对外承担责任。我国存在大量家族企业,企业家与配偶、子女共同为企业承担连带债务责任的情形较为常见。这对以“个人责任”为基础的个人破产制度冲击较大。
第三,“钻空子”观念。我国商业交易中广泛存在“钻法律的空子、找制度的漏洞”的观念。
第四,逃废债现象。转移、隐匿资产,逃避清偿责任等行为在我国商业交易中仍然广泛存在。
“在我国境内研究与构建个人破产制度,必须结合我国的文化特质与商业特征。深圳个人破产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机会,可以更好地理解我国商业交易文化,更充分地认识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构建中面临的难题。”李曙光说。
专家建议将个人破产嵌入现行破产法
会上,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会长张善斌表示,深圳个人破产试点非常成功,为我国个人破产的理论研究和制度构建提供了鲜活的实践样本,其意义和价值毋庸赘言。
同时,他表示,在案件数量和案件类型等方面,深圳个人破产试点还有进一步提升空间。深圳破产法庭3年共收到个人破产申请2273件,立案审查797件,受理破产申请227件。如果以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近几年个人破产案件数据为参考,深圳市年均受理个人破产申请案件应该在5100件以上,但目前仅76件。另外,由于个人破产条例施行不久以及相关配套制度没有跟进,深圳个人破产试点中还缺失遗产破产、夫妻分别破产与共同破产、破产犯罪等案件类型。
为充分发挥个人破产制度的功能和作用,张善斌建议深圳个人破产试点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增进民众对个人破产的了解,激发社会需求;完善个人破产程序启动机制,降低个人破产申请受理门槛;扩大个人破产审判团队,加强个人破产审判力量;协调个人破产重整、和解、清算案件的比例,实现三大破产程序的制度价值;增加个人破产制度供给,丰富个人破产案件类型,加大对个人破产案件逃废债的打击力度。
关于我国个人破产立法,张善斌建议吸收深圳个人破产经验,将个人破产嵌入现行破产法,“理想的方案是采取‘总-分’结构模式,总则部分规定个人破产、企业破产等相通的内容,分则部分规定个人破产、企业破产及其他主体破产各自特有的内容。比较简便的方案是,在现行破产法中加入个人破产一章,就个人破产的核心问题作原则性规定。”
深圳个人破产司法实践案例
●梁某锦个人破产重整案:本案是我国境内首宗个人破产案,梁某锦被法院裁定适用个人破产重整程序,与债权人协商免除利息和滞纳金、三年内偿还本金,梁某锦努力打拼、积极偿债,提前15个月完成履约。本案正确适用个人破产程序,通过重整程序清理债务人的债务,压实了债务人的诚信义务,依法免除债务人剩余未清偿债务的责任。
●呼某晖个人破产清算案:本案明确了债务人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清理债务的条件以及裁判规则,明确了豁免财产清单的审查标准,明确了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审查标准,明确了债务人在考察期内应当遵守条例规定的相关义务。
●李某英与温某培个人破产重整案:本案对夫妻双方合并重整方式进行了探索。个人破产中,因破产而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进行分割,大多数情况下没有必要,且成本大。在夫妻双方均申请重整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合并重整的方式,指定同一管理人,适用同一份重整计划草案,批准重整计划之后也便于执行。
●朱某林个人破产重整案:本案债务人在重整期间利用信用卡套现清偿个别债权人的借款,该行为违反了个人破产条例等有关规定,法院依法对其罚款2万元,同时终结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不予受理李某国个人破产清算案:人民法院受理个人破产申请,应当对债务人的“破产原因”进行全面审查。本案中,债务人对财产变动经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且离婚时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并过度举债归还,导致法院无法认定申请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故对其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陈某君个人破产重整案:债务人无论在申请破产前,还是在破产程序中,均应体现其已尽到尽力偿债的义务。是否尽力偿债,是判断债务人是否遵守诚信义务的依据之一。本案中,债务人存在逃避执行的行为,执行法院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限制消费令,并决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但因未找到债务人,未能实施拘留措施。申请人未尽到尽力偿债的诚信义务,故对其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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