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遗址如何认定? 广东出台“标准”
《标准》坚持统筹协调、分类管理的原则,按照革命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和其他革命遗址四个类别确定了总体认定标准和分类认定标准,明确各部门认定职责,规范认定程序,落实《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对革命遗址实施全时段全领域保护的要求,建立省、市、县三级协同机制和跨部门协调机制。
明确革命遗址认定职责
《标准》指出,由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承担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和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分别负责革命文物和其他革命遗址、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调查、申报工作。
地级以上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承担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和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分别负责革命文物和其他革命遗址、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初审和复查工作。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革命遗址的评估、审核与公示工作。
制定革命遗址认定标准
在总体认定标准方面,《标准》明确了革命遗址定义,强调认定重要机构、重要会议旧址等革命遗址,须保存有与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同时期确证的物质遗存。对于革命史实依据不足、事实不清,革命遗址本体构成不清晰,或者具体地点不明确,以及存在其他存疑情况的,暂不认定为革命遗址。
在分类认定标准方面,按照革命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和其他革命遗址四类,分别明确认定标准。
确定革命遗址认定程序
《标准》指出,在调查与审核环节,按照分级分类负责原则,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承担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和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分别对革命文物和其他革命遗址、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进行调查与审核。
在认定与公布环节,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将省革命遗址保护建议名录公示结果报省委宣传部组织召开省革命遗址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审定通过的省革命遗址保护名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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