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避难场所分几种?标志有哪些?三项国家标准对应急避难场所分级分类、设施设备配置等作出统一规范
据介绍,本次发布的三项国家标准对应急避难场所分级分类、场址选择、设计建设、功能分区、设施设备配置、标志标识和管护使用等进行统筹规范。
《应急避难场所 术语》标准主要规定了基本术语、分级分类术语、规划建设术语、管护使用术语等内容,对应急避难场所基础、分级分类以及全生命周期工作涉及的71个术语进行了定义。其中,对应急避难场所工作起重要基础性作用的界定为基本术语,共6个;对分级分类方面的界定为分级分类术语,共15个;对规划建设方面的界定为规划建设术语,共33个;对管护使用方面的界定为管护使用术语,共17个。
《应急避难场所 分级及分类》标准主要规定了应急避难场所分级及分类的内容和要求,按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级响应调度资源的原则,将全国应急避难场所划分为省级、市级、县级、乡镇(街道)级和村(社区)级,同时为满足多种分类管理需要,又划分为室内型、室外型,综合性、单一性(含特定)和紧急、短期、长期,分级与分类组合共计32种。该标准对各级各类避难场所的技术指标也作出具体规定。
《应急避难场所 标志》标准主要包括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图形符号、标志型式、标志尺寸、标志的制作、标志设置等内容,对应急避难场所的各类图形符号、标志及标志的制作与设置等作出具体规定。其中,避难种类图形符号11种、避难场所图形符号14种、场所主标志示例6种、功能区标志15种、设施设备标志28种、出入口标志8种、场所内指向标志46种、场所外指向标志示例10种。
“以往制定的应急避难场所各类标准分散在多个部门归口管理,其中术语相对零散、不成体系,且有的同一术语的定义不一致,不同术语的内涵外延也存在交叉重复情况,出现相关概念混淆、各地执行差异大等问题。”应急管理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新制定的《应急避难场所 术语》国家标准,对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管护和使用全生命周期工作涉及的相关术语进行了系统梳理,并按照统一的逻辑体系以及适应新发展要求,在参照以往成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各类术语的内涵和外延,并以备注等形式作了术语间的必要衔接,为统筹指导和规范新发展阶段应急避难场所工作奠定了术语和概念方面的基础。
该负责人还提到,针对现有的应急避难场所标志标识,可以结合应急避难场所标准化改造、维护更新等,逐步进行新老标志标识转换,避免“一刀切”,对转换完成时间不作强制性要求,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划,但新制作与设置的标志应符合新的《应急避难场所 标志》国家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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