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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不需要户口簿取消地域限制 草案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4-08-16 09:44:08来源:
民政部公布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民政部日前公布《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9月11日。这是现行《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的首次修改。

相比原条例,修订草案在登记程序上作了较大修改。根据修订草案,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都不再需要户口簿,登记的地域限制也被取消。修订草案还结合民法典,新增了关于“离婚冷静期”“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等条例,并对“离婚冷静期”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婚姻登记材料删除“户口簿”要求

针对婚姻登记程序,修订草案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须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本人的结婚证。

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明确,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第十一条则载明,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这意味着,修订草案通过后,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都不再需要提供户口簿。

据悉,2023年7月,有网民留言称,现在婚姻登记必须提供户口簿不合理,与宪法规定的“结婚自由”原则相违背,建议对此规定进行修订。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后答复称,婚姻自由主要指不违背婚姻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提供户口簿是为了明确婚姻登记的管辖权,防止重婚等问题的出现,保护婚姻当事人的权益,与婚姻自由并不矛盾。

另有网民2023年6月在民政部网站留言称,现在婚姻登记必须提供户口簿不合理,身份证与户口簿本质上是一样的,都由公安机关颁发,具有同等效力。为什么提供了身份证还必须提供户口簿?很多年轻人往往因为父母粗暴干涉而拿不出户口簿,这与宪法规定的“结婚自由”原则相违背,建议对此规定进行修订。后来,民政部社会事务司答复称,网民的建议我们将予以关注。

婚姻登记取消地域限制

修订草案还取消了结婚和离婚登记的地域限制。修订草案指明,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这意味着,男女双方可以自由选择结婚或离婚登记地,无需再回到男女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对于长期在非户籍地工作的人们来说,以后进行婚姻登记更加方便。

近年来,我国试点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已逐步对婚姻登记的地域管辖限制进行了修正。去年,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扩大。调整后,在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宁夏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

根据“跨省通办”政策,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规定的材料,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可撤回离婚申请

自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以来,“离婚冷静期”制度备受关注。此次修订草案对“离婚冷静期”进行了细化规定。

修订草案明确,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离婚登记程序。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应当持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离婚协议共同到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同时,修订草案第十七条明确,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十八条指出,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修订草案还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程序自行终止。男女双方再次申请离婚登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申请。

修订草案的多个条款明确了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形。例如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此外,草案明确了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的三类情形,分别是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以及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补领证不得收费

修订草案对婚姻登记不得收取费用也作了明确。在“法律责任”部分,修订草案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出现四类情形要依法给予处分。这四类情形分别是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违反规定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工作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毁、灭失的;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收取费用的。

修订草案还规定,当事人通过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的,民政部门收到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出现相关情形的当事人,民政部门视情况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由相关部门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修订草案对婚姻登记涉及的信息安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时的工作要求也作出了规定。其中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办理婚姻登记不得收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婚姻登记工作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此外,修订草案还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仅承担办理婚姻登记的工作,还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充分发挥婚姻家庭辅导专业人员和其他社会力量的作用,引导婚姻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作者: 阿毛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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