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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瓯海农商行收警示函 未按要求报备反洗钱材料等

发布时间:2023-07-23 17:27:26来源: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了关于对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核查,浙江证监局发现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4项问题。 

  一、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部分基金产品准入审核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未将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等纳入分支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违反了《销售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未及时向浙江证监局报备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离任审查报告,违反了《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条的规定。 

  四、未按要求报备反洗钱工作相关材料,违反了《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68号,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相关法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基金销售相关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相关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遵守本办法有关报告、备案或建立相关内控制度等规定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或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我局发现你行存在以下问题: 

  一、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部分基金产品准入审核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未将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等纳入分支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违反了《销售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未及时向我局报备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离任审查报告,违反了《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条的规定。 

  四、未按要求报备反洗钱工作相关材料,违反了《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68号,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行应严格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制度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加强风险管理,不断提高基金销售业务合规水平。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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