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财险四川省分公司违法被罚 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四川银保监局对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罚款人民币12万元,对陈黎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对陈贵军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
经查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于2021年1月25日公布了关于陈贵军任职资格的批复(川银保监函〔2021〕60号),核准其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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