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去伪存真”,助力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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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业正在经历一场行业“洗牌”。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梳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发现,截至7月29日,今年以来已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共2027家,已超过去年全年总注销数量的九成。
“政府监管比以前更严格,也更科学化,投入的力量也较大,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经营不善、合规性不强的机构就被及时清理了。”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教授武长海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2018年出台《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以来,资管行业落后产能加快出清、机构各归主业,“可以说初步完成了金融业的供给侧改革,这其中也包括被纳入资管‘大家庭’的私募基金”。
实际上,以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为代表的私募股权及创业投资基金,是推动我国创新型企业持续成长的关键力量。据同花顺iFinD数据统计,截至7月20日,今年以来,资本市场支持民企股债融资合计4595.39亿元。其中,股权融资3437.92亿元,交易所债市融资1157.47亿元。
“清旧账的下一步就是建新规。”武长海结合日前国务院公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说,这意味着行业进入到建新规的新阶段,“私募基金要更合规、科学地运行,以服务实体经济。”
“十年磨一剑”
对于近期多家“问题”私募注销的情况,不少业内人士表示,这是行业加强监管的表现。
“过去人们对于私募基金不是那么关注,认为涉及的人数较少,公司制、合伙制私募基金的投资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股份公司制不超过200人。监管重点在于公募基金,因为公募基金涉及面广,但现在回过头来看,实际上私募基金出现了大量的问题,正是由于缺乏这种监管。”武长海举例说,尤其是2017年前后私募基金出现过很多“爆雷”现象,“一些机构并不是真正做私募,而是以多层嵌套的方式逃避监管,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上海金融法院2022年发布的《私募基金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显示,近年来私募基金中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变相资金池运作、刚性兑付等违规情形突出,行业风险逐渐显现。
该报告对上海法院2016-2021年审结的涉私募基金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发现此类案件标的额大且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诉讼标的额主要集中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案件数量近6年呈上升趋势,尤其在2017年至2018年呈快速增长态势。
“对私募基金来说,现在就是及时把监管这一步补上来了。”武长海说。2017年参加过《条例》立法专家咨询会的李寿双是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他撰文回忆说,实际从2012年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后就开始启动《条例》起草工作,“迄今已经有十年,名副其实的十年磨一剑,今天终于成功落地。”
“在大力提倡繁荣资本市场,希望通过资本市场发展、提升中国产业结构升级的目标之下,千万不能忽视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加强监管。”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资本市场研究室研究员尹中立告诉记者,加强监管是为了让整个市场更好、更稳健地发展,这意味着要设置很多条条框框,业内与监管者之间的“博弈”往往会导致修改的时间跨越持久,“这一磨就是十年。”
尹中立补充说,过去几年,市场一直处在波动之中,这也会导致监管部门对一些新规章制度的出台更加审慎。
“《条例》立法专家咨询会后迟迟未见有效进展,后面2018年出台的《资管新规》彻底改变了资管市场生态,私募投资基金无论从市场到监管也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李寿双说,外界当时不少人认为命运多舛的《条例》可能就此作罢。“没想到(后来)又能重回轨道并快速推出,总算是补上了我国私募投资基金法律体系的关键一环。”
在武长海看来,《条例》被纳入国务院立法规划后的每一年,金融市场、监管环境都在发生变化,《条例》也相应加入了新的内容。他说,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之一是高新技术“卡脖子”,这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利用资本市场,以市场化手段来推动高新技术的发展。“此次《条例》也将创业投资基金相关的规定单独列为一章,以鼓励创业投资基金促进高新科技的发展,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创新。”
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投基金正名
不同于此前由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等部门规章,《条例》是私募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业内人士表示,这是从行政法规的层面确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法律地位,为行业监管提供了更高位阶的法律支撑及依据。
此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主要对私募基金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作出规定。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的规范主要依赖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自律规则,监管执法依据和手段相对欠缺。
“这很容易导致这个行业不知道该遵循什么,进而出现畸形发展的隐患。现在《条例》公布后,从业者至少知道目标是什么,知道哪些是不能触碰的高压线。”尹中立说,但行业定位只是为今后长久发展确立起一个基本的制度规范,“不是说有一个制度以后,整个行业就会马上蓬勃发展起来”。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澳门国际银行发展研究部副总经理任涛也在分析文章中称,总体来看,《条例》强调了对私募行业突出问题的源头管控,并划定了监管底线,从严规范私募投资基金“募投管退”各关键环节的相关活动,极大提升了私募违法成本,同时还对创投基金给予了倾斜性支持。
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也被认为是此次《条例》的亮点之一。
《条例》发布当天,司法部、证监会负责人就《条例》答记者问,强调以创业投资基金为代表的私募基金在“投早投小投科技”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促进科技自立自强、产业创新升级的重要力量。
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一季度,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累计投资于境内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新三板企业股权和再融资项目数量近20万个,为实体经济形成股权资本金超过11.6万亿元。自股票发行注册制试点2019年正式落地以来,近九成科创板上市公司、六成创业板上市公司和九成以上北交所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获得过私募股权基金支持。
上述证监会负责人介绍,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呈现典型的初创期、中小型、高科技特点,积极支持计算机、半导体、医药生物等重点科技创新领域和国家战略。截至2023年一季度,私募股权基金累计投资上述企业近5万亿元。
“《条例》在登记备案、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监测、现场检查等方面,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和自律管理,对主要从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退出等方面提供便利。”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王韧告诉记者,这也是向创投行业释放政策红利的一种信号,引导资本流向科技创新领域,“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过去常出现的创业企业炒概念、炒主题现象。”
顺应市场需求引金融“活水”
事实上,多年前还是“小众行业”的私募基金,已成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在推动创新型民营企业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催化”作用。
上述证监会负责人介绍,截至2023年5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2万家,管理基金数量15.3万只,管理基金规模21万亿元左右。
但这还不够。东吴证券的研究报告显示,2022年,我国直接融资占比仅为35%,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仍需增强。“股权资金不足是制约我国创新的一个重要短板。另一方面,我国股权资金的持有期也低于全球水平。”全国社保基金会原副理事长陈文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指出,我国目前缺少股权性质的长期资金,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长期资金“耐心资本”,对科技创新企业发展至关重要。
“如果资本市场没有得到真正的发展,实体经济也很难得到真正创新。”武长海结合数据说,我国金融体系以银行类金融机构为主导,“以银行贷款为主的间接融资占比较大”。
“从平均数据看,国内单只基金规模、管理人平均管理规模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武长海分析说,一方面,我国私募基金行业还处于起步阶段,另一方面,在全球经济下行的压力下,各个国家都面临着风险出清的过程。“监管部门加大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力度,有助于行业‘去伪存真’,并通过规范化引导,促使行业迈向市场化、法治化的新阶段。”
在武长海看来,有法可依只是规范私募基金业健康发展的开始,未来更重要的是顺应市场需求,吸引机构长期资金,为科技创新领域引来更多“活水”。
数据显示,目前,在A股上市公司中,有六成以上为民营企业。上述证监会负责人表示,私募基金所投资企业广泛覆盖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下一步,要拓展私募基金募资渠道,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具体措施包括丰富资金来源,逐步扩大引入保险资金、社保基金和养老金等长期资金,推进信息披露、电子合同、份额登记等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投资者教育,拓宽退出渠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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