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工作微信账号该归谁?
广州某公司系一家从事印刷专用设备制造的公司。2017年9月18日,刘某入职该公司担任销售部营业员。2017年8月15日,广州某公司使用在职员工袁某登记的手机号码注册了案涉微信账号,并相继提供给曾供职员工许某以及在职经理张某使用。2017年11月22日开始,案涉微信账号由刘某使用并进行了实名认证,昵称为“广州某公司-刘某”。2021年5月,刘某私自将案涉微信账号更名为“tt001xy”,并变更微信昵称为“刘某”。
广州某公司发现刘某私自变更微信账号以及昵称后,于2021年10月12日向其发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使用案涉微信账号,解除该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并配合公司将该微信账号重新绑定于指定的手机号码。刘某予以拒绝。广州某公司遂于2021年10月20日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认为刘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其返还工作手机电话卡以及工作微信账号。
广州某公司认为刘某侵犯其对案涉微信账号享有的使用权益,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返还微信账号“tt001xy”,立即停止使用该微信账号,解除该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配合重新绑定到指定的手机号。
刘某辩称,该微信账号是其入职后由广州某公司交付其使用,其进行了实名认证并绑定了银行卡且添加了亲戚朋友,包含隐私信息;微信中的客户信息亦是其努力所得,广州某公司并未签署协议明确约定该微信账号归公司所有、离职后需要归还等,广州某公司主张返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广州某公司是否享有案涉微信账号的财产性权益,应从微信账号的产生、注册目的、功能用途以及使用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案涉微信账号系第三人袁某根据广州某公司的安排,基于职务行为所注册,主要用于工作用途。广州某公司对案涉工作微信账号享有使用权益,以及因使用该工作微信账号进行商业活动所享有的财产权益。案涉微信账号于刘某入职后由广州某公司提供,可视为广州某公司向其提供必要的“办公工具”,刘某已和广州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其继续使用案涉微信账号已不具有正当性。刘某超出工作范围使用微信账号的行为无法律和合同依据,主观上存在过错。如果允许案涉微信账号继续由刘某使用,可能会导致原信赖该微信账号的客户或潜在客户流失,损害广州某公司对该微信账号所享有的财产性权益。
综上,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侵害了广州某公司就案涉微信账号所享有的财产权益,最终判决刘某立即停止使用并返还案涉微信账号,解除该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并配合广州某公司换绑至指定的手机号。
(刘梦薇)
法官提醒
本案经办法官朱晓瑾认为,为避免类似争议,公司宜使用公司名下手机号码注册微信号或企业微信号,且在员工入职时,应在劳动合同或相关合同中明确约定微信账号的归属问题。员工亦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使用工作微信号,同时做到公私分离,避免不当使用带来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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