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租赁违约案件呈递增之势
网上租赁手机,在先使用后付租金的经营方式下,是否能够做到客户有便利、商家有利盈呢?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鼓楼法院)集中审理涉“手机租赁”系列案件30余件。
今年以来,鼓楼法院共审判类似手机租赁违约案件百余起,且立案呈递增趋势。
2022年,商家魏某入驻线上手机租赁平台,提供手机租赁服务。乙方以签收快递或甲方上门送货方式通过租赁平台向魏某手机商店租赁手机。《租赁服务协议》约定,在租赁期间,乙方若逾期支付租金超过15个自然日时,甲方和乙方之间的租赁服务关系自动转为买卖关系,买断款=买断价-已付租金-已付押金。
2022年8月9日,买方林某预付了四期租金后,后再未按约支付租金。魏某诉至鼓楼法院,请求支付货款与违约金。
鼓楼法院审理认为,林某等人与魏某手机商店通过线上交易平台签订的《租赁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约定。魏某手机商店依约向林某等人交付货物,并经林某等人签收确认,履行了合同义务。林某等人未及时支付租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林某等人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魏某根据双方协议约定,主张其与林某等人间的法律关系已转为买卖合同关系,并要求林某等人支付手机货款,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是为了补偿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造成的损失,不主要体现惩罚功能。本案中,合同约定的买断价格远高于租赁物的市场价格,原告在案涉合同履行顺利完毕后,预期可获得的利益已通过买断款得到补偿,故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考虑,对原告诉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不予支持。
该系列案件审理过程中,有当事人提出,租赁手机的价格远高于分期付款购买手机的价格,租机买断金额太高是否合理?
经办法官认为,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对租金、买断价应属明知,不存在一方当事人因胁迫或欺诈而订立合同的情形;且租金、买断价的定价属于市场行为,买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通过其他渠道可以相对较低价格购买手机的情况下,选择向平台租赁手机,系对权利的自行处分,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审理中,商家表示,租机平台商家需按年缴纳服务费,每个订单平台还要一定的租金分成;原以为平台可以做到风险控制,又能做到订单引流,但实际上难以掌握用户真实的信用情况,难以盈利。新型手机“由租转售”模式下,扣除平台费用及诉讼执行情况,存在商家难盈利甚至亏损现象。
经办法官认为,在现行租赁平台不成熟的市场环境下,商家应充分评估平台租赁经营风险,选择符合自身定位的经营模式,避免成为“市场韭菜”;在校大学生等年轻消费群体应考虑个人经济能力,理性消费,切勿为追赶时髦而陷入债务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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