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文/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图/受访者提供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1月29日起在两地生效。
《安排》生效前夕,就社会关注度高的问题——如《安排》的生效会对内地和香港产生哪些影响、哪些案件没有被纳入相互认可和执行的范围、为何未将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纳入互认执行范围等,羊城晚报记者独家专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要负责起草司法解释及有关组织、协调、编纂等工作以及办理或协调办理涉港、澳、台法律事务等工作。
《安排》生效后能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诉讼之累
羊城晚报:从全国范围看,近几年,内地与香港之间的跨境民商事案件审理情况如何?
司艳丽:近年来,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深入推进,内地与香港经济合作逐步深入、民生往来逐渐密切,涉香港民商事案件类型日益多元化,基本覆盖了民商事的各个领域,并且与内地民商事案件在案件类型上日益趋同。在改革开放初期,涉香港纠纷类型以买卖合同纠纷、外贸代理合同纠纷、合资合作合同纠纷、加工承揽纠纷为主,而如今多以合同纠纷和与公司相关的纠纷为主,涉及大部分类别的合同纠纷。随着在内地居住、生活的香港居民的增多,房屋买卖、房屋租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劳动合同等各类纠纷的比重也有所增加。近三年来,内地各级人民法院共一审审结涉港民商事案件5.5万余件,案件数量一直呈高位运行态势,一定程度反映了两地在经济、贸易、金融、投资等领域的融合与发展。
目前,人民法院积极推行涉港澳民商事案件集中审理,探索“专业法官+港澳陪审员+行业专家”的专业化审判模式。坚持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案件,不断完善涉港澳案件司法服务,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推进智慧法院建设,不断提升网上立案、网上开庭、电子送达的便利性,为当事人提供线上线下集成高效的一站式诉讼服务,有效提升了香港同胞对人民法院司法服务的获得感。
羊城晚报:《安排》1月29日生效后,对内地、香港居民将产生怎样的影响?
司艳丽:《安排》是两地生效施行的第九项民商事司法协助文件,也是双方在民商事案件判决互认方面的第三项司法协助安排,亦是覆盖面最广、意义最为重大的一项安排。
《安排》可有效实现两地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跨境认可执行,使得当事人无需为实现同一个案件确定的权益而重复诉讼,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诉讼之累,切实增进两地民众福祉。具体体现在:第一,在案件类型上,将两地同属民商事纠纷的各类案件判决基本纳入互认范围。《安排》生效后,加上之前已经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两地法院90%左右的民商事案件判决将有望得到相互认可和执行。第二,在判决类型上,将两地生效判决均纳入适用范围。两地分属不同法系,法律制度、诉讼程序有较大差异。双方求同存异、相互理解,充分尊重对方的审判程序,将各自的生效判决,包括内地的再审判决全部纳入。第三,在互认内容上,将金钱判项、非金钱判项悉数纳入。第四,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将知识产权案件纳入互认范围。
仍有部分案件未被纳入相互认可和执行的范围
羊城晚报:《安排》的生效,是否意味着内地和香港实现民商事判决全面互认?
司艳丽:为体现“一国”原则,《安排》尽可能扩大互认范围,但仍有部分案件没有被纳入相互认可和执行的范围。根据《安排》第三条规定,本《安排》暂不适用于八类民商事案件的判决,包括部分婚姻家事案件、继承案件、部分专利侵权案件、部分海事海商案件、破产(清盘)案件、确定选民资格案件、与仲裁有关案件、认可和执行其他法域裁决的案件等。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案件数量有限,只占民商事案件的很小一部分。
将有关案件的判决排除在互认范围之外,有的是因为在对方法域没有同种类型的案件,缺乏互认的基础;有的是因为双方相关领域的法律制度存在重大差异,如何解决其互认和执行问题,需要进行专门的磋商。比如,就跨境破产问题,两地已经在2021年通过签署有关会谈纪要,以试点方式开展协助。根据《安排》的规定和双方在磋商过程中达成的共识,有些类型的判决只是暂不纳入互认和执行的范围,下一步还会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专门磋商。
羊城晚报:我们留意到,《安排》未涉及全部知识产权案件,如何看待这一问题?
司艳丽:《安排》针对涉知识产权案件,采取了比国际公约更加开放和积极的立场,以多个条文对知识产权案件判决的认可与执行问题作出了前瞻性规定,首次将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类案件纳入互认范围,特别是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标准、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以及侵害商业秘密的非金钱责任等,以更好地服务于粤港澳大湾区的创新驱动发展。
诚然,内地与香港法律制度模式的差异,以及知识产权案件前沿性、交叉性、专业性的特点,尚不具备将全部知识产权案件均纳入互认执行安排项下的条件,未来还需两地司法法律人共同努力。目前,大湾区法院正积极探索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为推动大湾区形成知识产权体系互认、服务共享、保护互通的一体化格局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撑。
将修改完善内地与香港相互送达司法文书安排
羊城晚报:香港回归祖国以来,内地与香港共签署了九项民商事司法协助文件。《安排》生效后,九项文件全部生效。如何看待这九项文件对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所起的作用?
司艳丽:粤港澳大湾区是我国开放程度最高、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在国家发展大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推进以来,我们聚焦新形势下内地与香港密切联系发展需要,连续签署三项司法协助安排和一项司法协助文件,并即将签署一项新的修改文本,中国特色区际司法协助体系建设进入“高速通道”。目前,内地与香港已就送达、取证、判决认可执行、仲裁裁决认可执行、仲裁保全、破产协助等各领域签署了九项司法协助文件,在探索法律制度对接、指导司法实践方面发挥了积极、重要作用。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推动粤港澳三法域法律规则衔接,将制度之异转化为制度之利,有助于为要素跨境高效便捷流动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加快构建体现“一国两制”特色的法治环境。区际司法协助有关乎经贸往来的“大事”,也有关系普通民众特别是香港居民在大湾区内地生活工作的“小事”。据了解,目前在粤港资企业已达21万家,占广东省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总数的70%。两地司法协助体系的不断健全,一方面有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另一方面有助于通过司法法律规则的衔接畅通货物、人员、资本等市场资源的流动,提升投资行为法律确定性和可预期性,提振投资者信心,共同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有效发挥香港背靠祖国、面向世界的优势,真正服务两地企业“拼船出海”,提供司法保障和规则支持。
羊城晚报:内地与香港签署的九项民商事司法协助文件全部生效后,下一步,两地司法法律规则衔接的重点在哪里?
司艳丽:新时代新征程,内地与香港司法法律人将继续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坚守“一国”之本、善用“两制”之利,不断优化和完善中国特色区际司法协助体系。我们也更加期待,内地与香港的司法协作有新气象、新作为、新成效。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推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更加紧密、便捷、高效的民商事司法协助体系。持续完善已生效运行的司法协助安排,优质高效办理涉港澳司法协助案件,确保各项制度性安排切实有效实施。充分发挥粤港澳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独特制度优势和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以区际司法协助为切入点,探索法律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的新路径新模式新举措,在共通点较为突出的重点领域、具体环节寻求法律制度融合与对接的公约数。比如我们将修改完善内地与香港相互送达司法文书安排,增加互涉文书送达方式、提升送达效率,建立高效便捷民商事案件的送达新规则;又如在横琴、前海探索港资港法港仲裁;再如将港澳调解组织纳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等,持续推进“一国两制”下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的司法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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