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省妇联签署实施意见 对离婚案中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可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三类情形可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实施意见》共15条,内容涵盖家庭教育指导适用情形、指导方式、指导效果评估以及法院和妇联的各自职责分工等。
《实施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中,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存在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等“三类情形”,可以就监护和家庭教育情况主动开展调查、评估,并可视情况通过“法庭教育、释法说理、现场辅导、网络指导、心理干预、制发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等形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同时,规定对离婚案件中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可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实施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妇联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应当依法保护涉案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通过购买社会服务形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应当要求相关机构组织及工作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
人民法院制发的家庭教育指导令、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等相关文书,不在互联网公布。
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实施意见》还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效果,可以作为法院处理相关案件的重要参考。在离婚及抚养纠纷中,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效果,可以作为确定直接抚养权的考量因素。
根据《实施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妇联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
广东是全国常住人口第一大省。近年来,广东省高院、广东省妇联等在家事调查、心理辅导、跟踪帮教机制等方面开展了深入协作。广东在全国率先出台家事调查员制度,并发出了全国首份指定临时监护人告知书。2023年,全省法院办理涉及家庭教育指导案件3132件,依法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191份、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361份,联合妇联、民政、教育等部门或者委托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52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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