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令是制止网络暴力的一条路
据报道,这一人格权保护禁止令在全国而言尚属先例,算得上法院系统的开先河之作。该禁止令虽然是“吃螃蟹”之举,但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法理支撑,为保护当事人免遭网络暴力,规范网络参与者言行树立了司法裁判样本。
互联网和智能手机的普及给人们带来了极大便利。与此同时,动动键盘,随手转发便可实现“千里伤人”的网络暴力,却让很多人受伤极深。互联网在便利人们的同时,其便捷性和匿名特征也成了容易被作恶者、无聊者利用的伤人武器。在传统的线下社会中,两个人要想吵架“骂仗”的话,需要面对面地动用言语攻击对方。要是两人分属不同地域,还需要劳神费力地前往现场“对骂”,人力、财力、时间成本过高。而在互联网场景下,看谁不顺眼的话,只需敲击键盘,发动粉丝,便可实现“千里之外骂人”的爽快,且可以实现多人对一人的“围殴”。
互联网的匿名特征,导致网暴者被发现、被追究责任的概率很低,网暴他人的代价极低。较低的违法成本会激发一些穷极无聊者、无事生非者网暴他人,让其肆无忌惮地以此为乐。特别是,由于互联网传播速度快,波及范围广,网络暴力的杀伤力非常强大,甚至超出作恶者掌控范围。而被害人名誉受到贬损、心理受到冲击、精神受到刺激,往往面临着亲朋好友同事的指点议论和“社会性死亡”。
作恶者可以轻易施暴的网络暴力,对被害人来说则是天大灾难。就以报道所指事件为例,即便被害人已经提起了诉讼,行为人却毫无畏惧,依然在直播间发布有针对性的粗鄙语言,充斥谩骂和人身攻击内容,甚至变本加厉。这种现象足以让被害人精神受损,并对相关部门的网络治理能力和司法机关的作用产生怀疑。
北京互联网法院的禁止令举措,可谓“打蛇打七寸”,精准地制止了网络侵权行为,有效地保护了被害人权益。根据民法典,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即对侮辱、谩骂、诽谤、侵犯肖像权等人格侵权行为,被害人有权申请禁止令。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禁止令属于行为保全,即责令行为人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需要说明的是,禁止令一旦生效,行为人就应及时履行。否则,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违反禁止令者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此外,像辱骂他人等行为,公安机关也有权对行为人给予罚款、治安拘留等处罚,网络平台也有权根据法院的司法文书对其暂停服务。
如果没有切实的保护措施和惩戒机制,每个人都可能遭遇网络暴力的无差别伤害。但网络虽大,绝不容暴力横行。被害人虽然弱小,却不能让其孤立无援。法院根据被害人申请和案情需要,果断采取禁止令的做法,按下了人格侵权行为的“停止键”,避免了侵权行为通过网络不断扩大,损害后果持续恶化。此举可以提高网络参与者的言行责任感,让其多些文明,少些戾气,促进网络空间清朗。此举为各地执法、司法机关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可借鉴可操作的样板,也为公众拿起法律武器守护人格权、反击网络暴力指出了一条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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