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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岁女童被拐 15 年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获刑四年十个月,赔偿 45 万

发布时间:2024-06-18 15:06:44来源:
2024 年 6 月 18 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张某君拐骗 4 岁广东女孩蔡佳玲一案在深圳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君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需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 45 万元。

2008 年 6 月 27 日 16 时许,被告人张某君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东联购物广场门口,见被害人蔡佳玲一人独自在玩耍,便以糖果为诱饵,将蔡佳玲带至车站,乘车离开深圳至佛山,次日从佛山乘车将蔡佳玲拐至四川省武胜县龙女镇一村庄抚养,并改名为陈某雨。2023 年 3 月 18 日,公安机关发现陈某雨可能是被拐的蔡佳玲,遂采集了其 DNA 血样进行比对。被告人张某君得知相关情况后,于次日在其儿子陪同下到武胜县公安局万善派出所投案。2023 年 3 月 21 日,被害人蔡佳玲回到其亲生父母身边。

在民事赔偿方面,法院支持蔡家提出的物质赔偿,综合考虑深圳市的经济发展水平,酌情确定被告人张某君应赔偿原告人物质损失 45 万元。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据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上述主张于法无据,法院未予支持。

对于判决结果,蔡佳玲父亲蔡兴全表示,尊重法律,认可本案的刑事判决,但在民事赔偿方面,他们主张的精神损失赔偿未获支持,和律师商量后,或将就民事赔偿金额方面申请上诉。
(作者: 阿毛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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